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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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8.08.30 字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研究生管理,维护我所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学,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我所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所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我所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我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娱乐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我所及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我所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所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我所管理,对我所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我所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我所、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研究所、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我所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所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我所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我所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必须持我所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申请延期报到入学,报到入学日期不得晚于原规定入学报到日期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我所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我所在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所正常学习、生活。

经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究生部提出,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

    2、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3、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刑事问题者;

    4、发现在报考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休学1年。治疗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所规定的日期返所,持研究生证和缴纳学费证明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及时向研究生部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按我所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不注册者,以旷课论,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者,由研究生部核准,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未注册的研究生不享有在读研究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所的研究生重新返所学习,须经研究生部同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我所各专业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70分及以上为合格(中国科学院大学为60分及以上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重修、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至少36学分(含科研实习2学分)。

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考试作弊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对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所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所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我所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有违背学术诚信的,我所将对其获得学位及称号、荣誉进行限制。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调查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按所规定修满学分并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我所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有创造发明、较大发现及较大技术革新者,将参照实习实践的成绩标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我所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工作或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二)因创业、社会实践、国内外进修等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我所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研究生可以要求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经研究生部同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应在1周内办理完毕,研究生部向休学研究生出具《休学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在所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我所保留研究生学籍,休学研究生须离所,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治疗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医疗费按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我所提出复学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还需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病历及健康证明,经所指定医院复查的合格报告。经研究生部审核合格,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在原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所规定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或其他申请保留学籍情况的)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或累计休学达到最长年限仍不能复学的;

3根据我所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所学习的;

4、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4周者或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的;

5、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研究生部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7申请自费留学的;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研究生部审核、分管所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自审批同意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所。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我所注销其学籍。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有关培养过程的要求,但毕业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的研究生,我所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的质量做出是否授予该生学位的建议,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做出是否授予该生学位的决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本着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择就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弹性学制,一般为3年,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4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我所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所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我所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我所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所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我所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我所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学习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维护所内正常秩序,保障所内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所内相关规定参与我所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我所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我所发现研究生在所内有违法行为或者因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所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我所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在所内成立和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报研究生部书面申请,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我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研究生部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所外组织、个人到所内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研究生部批准。

第四十五条  我所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我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我所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科研实践等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我所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我所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入住我所研究生公寓,应当遵守《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集体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我所对研究生应定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我所对研究生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我所对奖助学金的评选制订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以及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详见《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暂行办法》(海一研发〔2014〕238号)文件。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 留所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对各类处分依据我所相关违纪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研究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对研究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研究生部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所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所外网、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到期按我所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我所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所内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规定期限离所,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我所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所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所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我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我所及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我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报海洋局人事司和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海一研发〔2006〕3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以《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