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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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18.08.30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和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国家预算安排经费和指导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等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所学籍的非在职硕士研究生,部分适用于我所在编研究人员为第一导师的联合培养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从其他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招收的我所在编研究人员为第一导师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所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所领导、研究生部、纪检、监察、财资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审定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所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所领导、研究生部、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受理研究生奖助金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部作为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部门,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所有关规章制度;

2、 品学兼优,诚实守信,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3、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 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奖助学金组成、发放年限与标准

第六条  我所学籍的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普通奖学金、助研津贴、午餐补贴等组成。

第七条  联合培养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由普通奖学金、助研津贴及午餐补贴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本实施办法,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本实施办法,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该学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每学年每生资助6000元,按月发放,共发放不超过34个月。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每生每月550元,从入学的9月份起发放到应毕业学年的6月份,共发放不超过34个月。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所助研津贴按照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工作的实际工作量,每生每月0-500元,从入学的9月份起发放到应毕业学年的6月份,共发放不超过34个月。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每生每月0-1500元,入学后,从入所月份起发放,一般发放到应毕业学年的6月份,最长不超过46个月;硕博连读的,分段核定,前两年按照硕士生标准。

第十四条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午餐补贴每生每月350元,从入学的9月份起发放到应毕业学年的6月份,共发放不超过34个月,发放方式参照所在职职工。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全部奖助学金;经批准复学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奖助学金,硕士研究生累计资助年限不超过34个月,博士研究生累计资助年限不超过46个月。

第十六条  受所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从次月起奖助学金分别减半发放二、四、六和八个月;受留所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停发一切奖助学金。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标准与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2人,每人2万元。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9月份。我所学籍的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超出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所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发放的按规定追回: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二十条  评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评审标准偏重考查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凡具备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1、 修完全部必修课程,各科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 科研成绩突出,在读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刊发1篇(含1篇)以上SCI论文(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所);

3、 有创造发明、较大发现及较大技术革新,获得某项专利(前两名)的授权或在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4、 提供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重大经济价值的信息或建议,并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某一领域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

新入学的研究生凡具备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1、 推荐免试研究生;

2、 本科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能出现不及格情况;

3、 本科阶段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采用公开答辩方式,实行差额评选。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格有意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研究生部提交申请,经所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在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初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我所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所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初评公示阶段向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所公示阶段向所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11月前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自2014级起所有我所学籍的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的学业奖学金按人数平均分配;硕士二、三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发放标准如下:

1、 一等学业奖学金:每年级不超过4人,每人6000元;

2、 二等学业奖学金:每年级不超过10人,每人4000元;

3、 三等学业奖学金:每年级不超过16人,每人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以学习成绩、学术成果、上学年社会服务等项加权总分予以评定。其中,学习成绩占35%,学术成果占50%,社会服务占15%。申请助学贷款者及家庭困难者经认定后可直接申请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新入学研究生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者; 

3、 在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4、 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在读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

1、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者;

2、 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3、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者;

4、 已参评过三次学业奖学金评选者;

5、 退学者。

第三十条  在校研究生应于每年9月份填写并提交《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表2)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研究生部进行材料审核,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初评,并在所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研究生学年综合表现和初评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对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和等级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审定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一条  获两次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可获得所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五章  助管津贴的标准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  为培养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设立助管岗位并发放助管津贴。

三十三条  助管岗位的申请程序:

1、 每学年初研究生部将公布助管岗位需求;

2、 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附表3),经导师及所在部门同意,向研究生部申请报名;

3、 研究生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按照申请时间顺序确定人选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并录用。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录用人员分配工作,每次工作记录工时。

第三十五条  助管津贴发放审核程序:

1、 每次工作结束,研究生部对该生工作进行评估并记录工时,本人签字确认,评估分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合格及以上的记为有效工时,累计三次不合格者取消下学年申请助管岗位资格;

2、 每学期末研究生部对各助管岗位人员工作有效工时进行统计,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3、 助管津贴由研究生部经费支出,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次月发放。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一小时为一个工时,评估等次为优秀的每个工时计费15元,评估等次为合格的每个工时计费12元,一天工时费不超过1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普通奖学金由所研究生经费支出。助研津贴、午餐补贴由导师课题中劳务费支出。联合培养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所有费用由导师课题中劳务费支出。

第三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将根据国家财政拨款额度调整获奖人数和奖金额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我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