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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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08.03.05 字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所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所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9—15人组成。成员由主管科研、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所领导、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从事科研工作的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任期3年。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所办公会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处理。
    第四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审定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3.审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
    4.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方面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参加并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通过。末出席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获准申请:
    1.学习和各项工作中表现良好;
    2.按照所培养计划的要求,学完学位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3.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与学位课程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专业方面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能表明作者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
    5.在读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署名在核心刊物上或以第二作者以上(含)署名在SCI/EI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
    1.学位公共课3门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教学实践课
    第九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位课程必须考试,考试成绩一般需达70分以上为合格(也可按选修学校规定执行)。在课程考试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评阅及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2.论文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通知》进行;
    3.论文要求能掌握本研究主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能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的理论方法解决新的海洋科学问题;
    4.论文篇幅一般3-5万字,论文摘要要求1000字左右。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研究生应提前20天(最晚于6月10日前)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要求填写《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和表格,经资格审查合格者按规定程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形成以后,研究生部组织聘请两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以便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中须有一位是外单位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的评阅人。评阅人由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
    评阅人评阅论文参考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阅: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有无创新;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论文写作水平,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以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是否定的,不能进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获准后,由研究室或研究生部组织毕业论文答辩会。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5(或7)位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或3)人,另设答辩秘书1人,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研究室推荐,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查批准。答辩委员会主席人选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指定并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通过方式确定。
    2.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需离席回避。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议,写出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经主席签字。并形成会议记录。
    3.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布论文答辩结论。
    4.末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答辩人申请、研究室领导同意、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在一年内可补行答辩一次,如仍不能通过,不另行组织答辩。未通过论文答辩者不能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位。
    5.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发挥学术民主。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
    6.所有毕业论文答辩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未按期进行答辩者安排在次年进行。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由研究生部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名单及申请人、导师姓名等有关情况,并请主席主持会议;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1)请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作论文的情况(含个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以及从事科研工作的情况)。
     (2)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为30—45分钟。
     (3)委员会成员对论文提问(在主席许可下旁听者可以提问),研究生进行答辩。
    3.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其他人员回避)
     (1)对答辩人的论文水平、表达能力及回答问题的准确性进行评议,写出评语。
     (2)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需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3)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
     (4)秘书做好会议记录。
    4.复会
    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学生及导师发表意见。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学位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达到了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至少36个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后,通过研究部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研究生部负责将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答辩表决票、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等材料)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位申请人学习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开会出席人数应在全体委员总数的2/3以上,表决结果在全体委员会总数的1/2以上同意方能作为通过。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经主席(或副主席)签字,由研究生部向学位申请人下发授予学位通知,并颁发学位证书(对在读期间待发表学术论文的等正式发表文章后方能取得学位证书)。学位生效日期为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填写《授予学位通知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材料起,在论文评阅、答辩讨论、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期间严禁一切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按纪律从严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在读期间在政治思想方面、品德、纪律方面表现很差,而达不到在各方面为合格人才者。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复议。对个别有特殊理由的学位申请者,可在一年内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可提出复议。复议后仍不同意授予学位,则不能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错或发现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决议。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细则中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原海一人发(1996)120号文件废止。         
                                                                            

                                                          

20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