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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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在读研究生请、销假制度

时间:2008.03.05 字号

为了保证在读研究生(下称研究生)正常的学习秩序,严格纪律、加强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根据我所实际情况现修订本试行制度。

一、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五天内持学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不准代办。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及研究生部同意。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办理。

二、研究生休寒、暑假期限原则上与本所放假同步。研究生休假时须填写海洋一所研究生请假表(见附件,下简称请假表),经导师和室领导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备案,假期满后到研究生部销假,不及时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课论。

三、研究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下列准假权限请事假,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否则超期时间按旷课论;

1.两天之内由导师审批;

2.三天之内在导师同意的情况下,由室领导审批;

3.一周之内须填写请假表在导师及室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由研究生部审批;

4.一周以上须填写请假表经导师、室领导、研究生部同意后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领导审批。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一律凭医院休假证明填写请假表向研究生部请假,以便所里及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医保赔付手续。如在外地可用信函或电话向研究生部请假,病愈后凭当地医院休假证明销假。在一学期内如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应学习周数的1/3者,必须休学。

五、各类休假结束后应严格销假制度,否则超期时间按旷课论。如需续假应在休假结束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如在外地可用信函或电话办理续假。

六、研究生必须执行请假制度,如果没有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准而不归均按旷课论。

七、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所察看处分;

5.50学时或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研究生因学习或工作需到外地出差或出海,可按在职职工手续办理,事前须向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允许出国,如特殊情况须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室、研究生部、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试行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一人(1996)110号文同时废止。

附:海洋局一所研究生请假申请表.doc

20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