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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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时间:2008.09.03 字号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所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所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所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所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所察看;有突出事迹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所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研究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参加邪教顽固分子,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研究所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5、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6、酗酒、赌博、欺诈、抢劫、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越轨行为者;

7、屡次违反所里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上述研究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所领导批准,可酌情降一个等级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所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劳动教养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包括:

(1)动手打他人者;

(2)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

(4)组织、策划殴斗者,持械伤人者,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殴斗者,加重一级处分。

2、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致伤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所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或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所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所察看处分。

3、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留所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所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所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酗酒及酗酒滋事者的处分:

1、酗酒情节严重而又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3、酗酒后打人或损坏公私财物者,比照第六条或第七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1、考试(考查)舞弊者(包括舞弊双方或协同舞弊的各方),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两次舞弊者,给予留所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2、窃取试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所察看处分。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

2、旷课50学时以下2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所察看处分;

3、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3、在食堂就餐时起哄、扰乱食堂秩序者;

4、漫骂师生员工者;

5、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休息者;

6、因成绩、论文答辩、毕业分配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7、拒绝、阻碍所管理人员依所规执行公务者;

8、违反所安全防火和用电规定者;

9、随意损坏消防器材和通讯器材者;

10、损毁所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11、违反图书馆、宿舍、食堂、所管理规章制度者;

12、私自占用和串换宿舍者;

13、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

第十五条 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取闹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屡犯不改或超过一次受违纪处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

2、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

3、有立功表现。

第十八条 一人有违反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在较重一款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研究生受处分后的处理:

1、受留所察看处分的研究生按《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的规定停发普通奖学金;

2、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当年内不予评优秀奖学金;

3、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在学期间一律不评优秀奖学金;

4、受记过和留所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只发给毕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条 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生部

200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