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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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时间:2005.12.29 字号

为保证在读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持良好的学习秩序,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特修定本暂行规定:

一、 宿舍内均配备固定的家俱,不准其它地方的家俱和私人家俱入室。

自觉爱护室内家俱,清洁工具及其它设备,不得损坏、挪移、调换、拆毁,不得私自拆改室内设备。如有损坏,视损坏程度按有关规定在押金中扣除。

二、建立舍长制度,舍长由同室住员推选产生,其职责是:

1.督促本室住员自觉遵守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2.协助所保卫部门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3.团结全室同学争创"文明宿舍";

4.负责本室的家具、灯具等公用设施的管理;

5.定期组织本室住员打扫室内、外卫生;

6.参加宿舍活动室的轮流管理工作。

三、研究生要自觉保持室内卫生,自觉整理和维护个人床位整洁,按规定轮流认真做好室内值日。要做到不随地吐痰,不往窗外、走廊、盥洗室地上泼水、抛杂物,不往水槽倒剩饭、剩菜,宿舍内外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并积极参加所内卫生大扫除活动,保持环境卫生。

四、要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不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午休、熄灯后在宿舍下棋、打牌,睡眠时间内不得开放音响设备。 

五、不得在宿舍内留客及家属、小孩住宿,如有违者,按照研究所有关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并按规定每人每天100元收取罚款。

六、为确保宿舍安全,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器和在宿舍区做饭,违者除没收其器具外,按规定罚款不低于100元。

七、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节约水电、随手关灯,随手关闭自来水龙头。

九、新生入学或老生复学时应交家俱、钥匙押金(每人500元),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不准私自制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休、停学或毕业时应文明离所,保证家俱完好,宿舍洁净,在交还钥匙时返还押金,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十、研究生毕业后按要求办理手续,按时搬离研究生集体宿舍,宿舍内配备的公用固定财产不得带出、带走,违者追回或按原价的200%赔偿。

十一、休、停学的学生在休、停学期间,不得在学生宿舍住宿、不保留床位,复学前需向宿舍管理员申请住宿,申请时间每学期一次,分别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和七月一日至三十日。

十二、凡违反上述规则,视情节轻重,由研究生部依据《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规则由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一人字〔88〕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