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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天然产物中试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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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洋天然产物中试基地是青岛市和国家海洋局共同组建、崂山区政府参与共建的综合性海洋生物工程中试平台,隶属海洋一所,挂靠国家海洋局海洋生物活性物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简称“中试基地”。
    第二条  “中试基地”的目标是建设成为通用性、海洋特色鲜明、水平先进的公共技术平台,面向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所内各研究室的中试服务平台,为进入基地的中试项目提供必要的中试条件支持。
    第三条  为使中试基地有序运行,完善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与中试基地有关的事项。本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遵循后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试基地”是代表研究所对中试项目、中试设备、中试场地、合作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中试基地管理制度的完善;负责组织各类中试项目的遴选;组织与监督中试的进行;协助所职能部门采购中试设备;负责组织中试设备使用人员培训;负责各类科技成果的中试与转化等。“实验室”为“中试基地”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中试基地”发展咨询委员会,由青岛市、崂山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的相关领导 担任主任和副主任,聘请相关海洋研究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发展咨询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会议一次,以指导中试基地的发展。
    第六条  “中试基地”管理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所长、相关处室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就“中试基地”发展方向、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审查“中试基地”的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中试基地”暂设主任(兼)一名,副主任一名,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动态管理。兼职人员根据业务需要聘用,签订聘用协议。
    第九条  专职人员工资采用岗位工资制,参照所补充机构的二元工资标准并按人事处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兼职人员领取兼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聘任岗位并依人事处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经费来源于国家海洋局拨款、青岛市科技局资助、崂山区科技局资助、一所自筹等渠道。
    第十二条  采取收支两条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包括:中试基地运行、中试基地再建设、深度开发等。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经费使用管理和审批按所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中试项目遴选。欲进入中试基地的中试项目,由申请人编写项目申请表,登记备案。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情况,由“中试基地”负责组织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由5-7名专家组成的中试项目可行性评估会;
     2、确定项目的目标市场和市场潜力;
     3、确定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
     4、推算收益水平;
     5、评价项目组的组织管理水平;
     6、项目经费支持情况;
     7、确定项目中试的优先顺序
     8、专家论证结论。
    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实施。对于进入中试基地的中试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按合同和协议规定完成中试任务。“中试基地”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影响项目中试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中试项目严格按照研究所9001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中试项目结题验收。中试项目结束后,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中试基地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所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结题或验收,通过鉴定和验收的成果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中试项目成果转让。通过验收和鉴定的中试项目,中试基地优先进行产业化推广。项目成果转让依据所科技开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设备是指由中试基地负责管理、按照设备采购规定购置的大型中试设备、检测仪器等。
    第十九条  按照急需、先进、通用的原则,在经费已经落实的前提下,按照一所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中试设备,需经中试基地领导同意,报分管所领导批准。设备采购到位后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中试设备均属重要贵重设备,使用者必须经过中试基地领导同意,并签订设备使用协议,做好使用登记和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由设备具体负责人向使用人进行设备使用前岗位培训,认真交代设备使用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和人员安全,正常发挥设备功能。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必须认真了解设备性能和注意事项,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严禁违规操作,避免发生任何设备事故和人员伤害。
    第二十三条  维持中试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对于不常用的设备要定期检查。单一设备和设备系统的运行状态、使用规程、注意事项等标示要明显和醒目。
    第二十四条  设备维修前要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由中试基地领导批准。由设备生产厂家维修人员或具有维修资质的其他人员维修。
    第二十五条  中试设备有偿使用,收费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章 场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中试设备按规划在规定的区域进行放置,由中试基地、实验室协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地场地可以对外合作使用,引进企业须具有海洋特色、环境友好。引进生产型企业时,需要作环境影响分析,以保证所内良好环境。
    第二十八条  进驻企业的一切中试及科研活动等均应在国家有关法规指导下进行,应接受“中试基地”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试基地”负责,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与欲引进企业具体商谈,由分管所领导批准后签订正式场地合作使用合同。
    第三十条  对入驻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占用费标准参照周边区域的场地收费情况确定。水、电、暖费用、物业费由企业支付,纳入所统一管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中试基地危险的地点和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注意事项;有关防火防爆和消防规程的知识;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明显,保障试验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第三十三条  试验所用的毒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试剂,规范放置,应由专人管理。实验剩余的危险化学品试剂,应放于安全地点。
    第三十四条  各种设备的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禁止私接乱拉电源线路。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三十五条  试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明火加热,应用水浴或油浴方式加热。预防烧伤、烫伤等人身伤害事件发生。
    第三十六条  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试验场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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